發(fā)文部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發(fā)文字號:滬國稅流[2002]32號 日期:2002-04-24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編號為N0.* * _ * * * * * *,前二位為各單位代碼號,后六位為順序號,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編寫;并增設第四聯,作為銷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內部聯系單。
二、本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由銷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政部門按本通知規(guī)定審核并簽署意見,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鑒后,方為有效。
三、各單位在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時,應認真進行審核,嚴格把關。對已開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第一聯,稅政部門應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四、為加強涉稅稽查、監(jiān)控,實現稅務系統內納稅人信息資源共享,各單位稅政部門應按月將已開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第四聯傳遞給本單位的稽管部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