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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guī)則

        瀏覽次數:3357發(fā)布時間:2009-2-13

        發(fā)文部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發(fā)文字號:[96]外經貿計財發(fā)第551號    日期:1996-09-12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國家稅務局,各外貿中心,各部委直屬總公司:
          為適應現行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并加強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我們在原《出口產品退稅稽核員工作規(guī)則》(〔1991〕外經貿財發(fā)第 555號)的基礎上,重新擬定了《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guī)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附件: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guī)則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附件:出口退稅稽核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 為了在外經貿行業(yè)貫徹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是整個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必須設置專職的出口退稅稽核員(以下簡稱稽核員)或稽核組。
          第三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選定的稽核員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經上級稅貿兩家主管部門共同培訓?荚嚦煽兒细癫⑷〉谩冻隹谕硕惢藛T證》者,方能上崗工作。
          第四條 稽核員在辦理出口退稅稽核工作以前,必須填制“出口退稅印鑒卡片”(片樣見附 1)一式二份,一份送退稅機關核對備查,一份自留備查,印鑒如有變動,應即更換。
          第五條 出口退稅稽核工作按屬地原則進行管理,即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所轄中央各部委直屬總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地方外貿公司、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yè)等各類出口企業(yè)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和辦稅員的業(yè)務管理。
          第六條 為保證退稅稽核工作的質量,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盡可能保持稽核員隊伍的穩(wěn)定,如若調換稽核員,必須提前3個月向外經貿部報告。
          第七條 稽核員必須努力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水平,切實做到以下幾點:
          (一)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出口企業(yè)服務的思想;
          (二)堅持業(yè)務學習,不斷豐富自己的稅收、審計、會計和外貿業(yè)務知識,以過硬的本領投身于本職工作;
          (三)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客觀、依法把關、清明廉政的稽核原則。
          第八條 稽核員的主要職責與工作任務
          (一)負責出口退稅的日;斯ぷ
          1.對所需稽核內容稽核無誤后,應在《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內“外經貿委(廳、局)稽核意見”欄下簽注意見,并加蓋“出口退稅稽核專用章”和“出口退稅稽核員用章”,方可送達稅務部門辦理出口退稅審批。
          2.負責開具中遠期收匯稽核證明。對于出口企業(yè)自出口之日起超過 180天收匯的出口貨物,根據出口企業(yè)提供的出口報關單、出口合同等有效憑證開具統一的“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樣式見附2)。
          (二)配合稅務部門對辦稅員進行管理和培訓。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及稽核員要會同稅務部門做好出口退稅業(yè)務培訓工作,使辦稅員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切實掌握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熟悉退稅業(yè)務操作程序,減少出口退稅工作中的失誤。
          (三)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出口退稅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范和嚴厲打擊出口騙退稅行為。出口退稅檢查后的一個月內,編寫出年度出口退稅檢查分析報告。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報有關部門。
          (四)開展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出口退稅工作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有關方面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五)協助出口企業(yè)加強同稅務機關的聯系,推動稅貿協作不斷發(fā)展。在搞好稅貿協作的同時,要加強與銀行、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的聯系與協作,協調出口企業(yè)辦理出口退稅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六)做好出口退稅分析工作和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表式見附 3)的編制工作。各省(區(qū)、市)外經貿主管部門須于每月15日之前將匯總好的月報表報送外經貿部,同時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印鑒齊全、手續(xù)齊備,并附送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匯總編報本地區(qū)年度出口退稅計劃(表式見附4)。每年1月底之前,根據本地區(qū)當年出口計劃、出口退稅率、上年度出口退稅實際等情況,編制本地區(qū)當年出口退稅計劃,并附必要的文字說明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八)辦理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退稅稽核內容與重點
          (一)稽核員在受理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時,應先確定有關單證是否由出口企業(yè)專職辦稅員送來,然后稽核企業(yè)提供的單證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規(guī)范、真實。
          (二)申報出口退稅企業(yè)是否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出口申報退稅的貨物是否屬允許退稅的商品范圍;貿易方式是否屬允許退稅的貿易方式。
          (三)出口貨物收購價格、外銷價格是否正常。
          (四)出口企業(yè)是否按時上報了《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
          第十條 退稅稽核具體程序
          (一)稽核員在受理企業(yè)申報出口退稅單證時,必須建立申報單證的簽收制度(包括時間、份數等內容),以防止單證丟失。
          (二)稽核員對出口企業(yè)申報的有關退稅憑證和申報軟盤在收到后 3個工作日內必須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在清算和檢查期間,可視情況酌定。
          第十一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制定出口退稅檔案的保管、借閱和銷毀制度。稽核員必須把自己主管的出口退稅有關資料進行科學的整理、歸類、裝冊、立檔,慎防遺失。
          第十二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稽核員對本地所轄出口企業(yè)辦稅員的業(yè)務管理包括:
          (一)負責對辦稅員所報出口退稅資料的稽核;
          (二)負責對辦稅員所報出口退稅有關報表的審查;
          (三)負責組織辦稅員開展出口退稅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
          (四)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對辦稅員的業(yè)務輔導和培訓。
          第十三條 稽核員的調換及職責劃分
          稽核員因故調動工作時,需在其主管領導的監(jiān)督下與新接任的稽核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交接前已辦理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由原稽核員負責,交接后辦理的出口退稅稽核工作由新稽核員負責。原稽核員在未交清工作之前不得調離! 
          第十四條 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則的要求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須報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下達之日起執(zhí)行。凡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有抵觸的,以本規(guī)則為準!     附:1.出口退稅印鑒卡片(略) 
              2.出口貨物遠期收匯退稅稽核證明(略) 
              3.出口貨物退稅月報表(略)  
              4.×××年出口退稅計劃表(略)